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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实务考试辅导资料(59)

时间:2012-03-05 10:3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实务考试辅导资料(59)

1F420056 掌握变更、违约及索赔条款

一、变更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二)变更的处理原则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三)变更的指示

(四)变更的报价

(五)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六)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适当奖励;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必须作出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二、违约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人违约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通常视事态发展的过程,监理可采取书面警告、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解除合同等措施。

(1)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011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2)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 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二)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工程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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