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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施工管理》知识点总结(三)

时间:2009-07-09 15:24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一、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3.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4.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是(《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6.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8.国际上把建设监理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归为(工程咨询)服务。

  9.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10.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11.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对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12.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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