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09〕145号
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O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单位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公路 | 均为160 | 均为96 | 
| 铁路 | |||
| 民航机场 | |||
| 港口与航道 | |||
| 水利水电 | |||
| 市政公用 | |||
| 通信与广电 | |||
| 建筑工程 | |||
| 矿业工程 | |||
| 机电工程 |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各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