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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时间:2009-07-01 22:57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
  1.由于供货商未能按期交货,买方要求解除材料采购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B.结算  
  C.仲裁  
  D.清理  
  E.担保
  答案:
  解析: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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