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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辅导精华考点(10)

时间:2012-11-22 16:5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9月14日、15日,为了帮助考生能顺利通过201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造师考试网特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辅导精华考点,供各考生参考并学习。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来源于《建筑法》。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重点解析]

  来源于《招标投标法》。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有类似规定。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在这里,承包方主要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招标投标法》从规范投标人竞标行为的角度,在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单位迫使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重点解析]

  参照《招标投标法》理解即可。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重点解析]

  1.理解第11条。

  2.掌握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即“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详见1Z301050《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有关内容。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约定:

  “27.2款: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4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27.5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重点解析]

  1.此部分内容来源于《建筑法》,可以参照《建筑法》理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属于法规,可以对其内容不掌握。此处引入此范本的目的在于加深对此知识点的理解。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重点解析]

  注意并非所有的装修都是如此,只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才是这样。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l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该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重点解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需要掌握。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暂时不须掌握,因为后文有详细论述。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具体详见1Z301150档案法。

  [重点解析]

  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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