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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8)

时间:2011-10-07 09:59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8)

1Z301027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1Z301028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据此,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1)着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着作权法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着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着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

·着作权的主体:作者与着作权人;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职务作品着作权人;编辑作品的着作权人;委托作品的着作权人;视听作品的着作权人。

·着作权的客体,是指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着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着作权的内容:①着作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②着作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和整理权;编辑权。

·着作权的保护:侵犯着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着作权的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着作权法对侵犯着作权行为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2)专利法

·专利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制度的概念: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外国人与外国组织。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取得:①取得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

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②取得的原则:单一性原则;先

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对申请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②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

·专利纠纷的解决:①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法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得成为商标权的主体;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名称;商标的图案;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生产商标、商业商标及报刊商标;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①取得的条件:取得商标权的条件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②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③取得的程序:申请;审核。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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