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各地

动态

全国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贵州 黑龙江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河南 山东 湖南 湖北 广东 海南 四川 云南 内蒙古 广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返回首页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1)

时间:2011-10-15 14:3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1)

1Z3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Z30112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Z30112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编辑推荐: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2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一级建造师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