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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2)

时间:2011-12-17 11:0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1)

1Z302030掌握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1Z30203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l)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时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加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并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

(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当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事物认识上的错误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现欠缺某些条款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2)协议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协议补充,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因而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合同交易中通常或者采用的合同内容(即交易习惯)予以补充或者加以确定。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一级建造师成绩

(4)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1)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与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相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第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别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不得造成消极影响,即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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