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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54)

时间:2011-12-21 11:15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01613 点击: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复习资料(54)

1Z302074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2)留置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和留置物

l)留置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1Z302075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合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l)定金合同

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金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需方应供方的要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所

作出的担保。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了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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