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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9)

时间:2009-07-24 00:3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二)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重点解析]
  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尽管看起来比较适合命题,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范围相距比较远,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单位,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则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三)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转移、分配某种利益,因此,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了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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