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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精讲: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2)

时间:2009-06-11 14:1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lZ301096 
lZ30109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强调了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种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  
第二,具有综合性,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案例】某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进度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严重滞后。于是,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了批评,并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你认为质量监督站的决定正确吗? 
分析:不正确。 
首先,政府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包括合同。所以,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属于监督范围之内。其次,即使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也不是由监督人员直接处罚,而是由其报告委托部门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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