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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14)

时间:2011-06-29 09:51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

  【案例】

  1.背景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问题

  (1)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3.分析

  (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12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的问题。因此,学习有关债权的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在实践中防范债务风险。

  12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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