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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28)

时间:2011-07-02 09:43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201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精华28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工业的机器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控的时代,工艺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笫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具体内容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造成的损失和费片,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二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三)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r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丁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丁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案例】

  1.背景

  2006年3月7日,某养殖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项目为该养殖公司的围埝工程,投保金额为3485000元,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5日中午12时止。双方在合同第13条还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2006年3月I1日,该养殖公司交付保险公司保险费12 455元。

  在保险期间,该围埝工程施工于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因海上出现大风天气,导致两次海损事故发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养殖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2007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对两次海损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7月3】日得出鉴定结论:两次海损损毁的工程量合计26525. 25立方米。若按照双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每立方米41元计算,则海损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087535. 25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0000元。

  2.问题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多少?

  3.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市气象预警中心的气象资料证实,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的最大风速为8级。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条款的规定,两次海损均属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所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两次海损工程量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2006年4月1 5日第一次海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266336元,减去绝对’免赔额50000元,被告应赔偿216336元;2006年4月:30日,第二次海损造成的损失为821199. 25元,因双方约定了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故被告应赔偿损失500000元。2007年12月1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

  1 5日海损损失216336元;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30日海损损失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18元,其他费用4670元,共计22788元,由原告担负11394元,被告担负1】394元;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担负。

  三、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本书“。1230603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形象一些说,如果保险业是销售柜台的话,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帮助顾客选购产品的秘书或顾问。他不偏向于任何一个产品,而是完全根据顾客需求,选择同类产品中最适合消费者的那一款。

  有关资料表明,6%的风险是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规避的,其余风险则需要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衔接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中间环节,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保险咨询服务,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与索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案例】

  1.背景

  2008年10月10日,某施工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投保金额为3. 07亿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0时起至2011年4月22日24时止。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将各种自然灾害引起的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分别作了限定,并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10月15日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130余万元。

  2009年7月29日,该地区遭遇特大暴雨,山洪暴发,致使施工区域内山体塌方,施工便道被冲毁,大量桩基被埋,抗滑桩垮塌,部分施工材料被冲走,工地受损严重。施工单位经估算,预计损失金额为256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聘请了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先后出具了两次损失统计表,其定损金额均与施工单位实际受损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对受损金额不予认可,故全权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保险顾问。

  2.问题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发挥保险顾问作用?

  3.分析

  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损失勘查记录进行了分析,经核算后,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计表中对计算单价均作了20%的折扣,此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保险条款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第13条第1款规定:“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由于计算单价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固定的,因此应以实际价值进行估算。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不足额投保率、免赔额等因素后,共计支付赔款139万余元。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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