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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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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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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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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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建造师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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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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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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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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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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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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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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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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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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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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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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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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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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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机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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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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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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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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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与广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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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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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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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证须知:
1、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10年1月15日至16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人员不需提交照片。
2、2009年首次报名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的考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取日期,领取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