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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知识点(4)

时间:2012-02-13 11:49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知识点(4)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①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2)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I夕h国人与外国组织。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专利纠纷的解决包括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法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可以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消灭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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