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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难点详解(5)

时间:2011-01-17 00:27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掌握财产权基本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建设工程教育网|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重点解析:

1、通俗一点讲,无因管理类似于“学雷锋”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2、例如|建设工程教育网|,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内容也要相对重点掌握。

3.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特别提醒:2011年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须知
  1、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需要满足条件
  2、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失需要材料
  3、2011年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5、2011年二级建造师成绩管理
  6、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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