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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知识点详解(10)

时间:2012-11-28 10:30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kary 点击:
  

  为了帮助考生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建设工程法规相关重点,二级建造师考试网特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的考试能提供帮助。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f氐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凋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凋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可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是合同的常态。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诀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即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掺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敝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是为了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怛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撒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敞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许多人将合同理解为合同书,这是不要当的,合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形式是当事****利义务关系的体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凋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时间规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绝对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诀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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