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