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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预习资料(16)

时间:2010-07-30 09:14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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