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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1)

时间:2010-10-28 16:11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考试管理

  1、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

  2、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

  (三)掌握注册管理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

  例: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 )年内有效。

  A、2

  B、3

  C、4

  D、5

  答案:A

  3、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

  (四)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

  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无限制

  (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七)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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