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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五)

时间:2009-06-25 16:12来源: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22201130标准化法

  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三种: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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