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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承诺期限

时间:2012-02-09 11:08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3301613 点击:
  

201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辅导 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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