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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2)

时间:2009-07-17 21:0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重点解析]
  报名条件作为常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比较适合出现一个小案例,让考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重点解析]
  变更注册的前提条件。
  4.增项注册
  (二)受理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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