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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3)

时间:2009-07-17 21:04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作者:jzsdu 点击: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理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对这里出现的数据要引起重视。
  3.注意第4、5、6条中的处罚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分。也即当事人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违法。
  4.注意第8条所谈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是“重大的”,而不是泛指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重点解析]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原因包括两大方面:即单位的原因和注册建造师个人的原因。
  注册建造师必须依附于单位方可执业,所以,其单位不存在必将导致其无法执业,因而注册证书、印章自然会失效。
  相对单位而言,个人的原因更适合出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五)收回注册证/考 试大/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这五种情形显然只有第2、3、4条有机会出现在考题中,单独注意一下就行了。而第1条的具体内容并不在此,不需在此处掌握。第5条由于可能涉及的情形不确定,是不可能出现在考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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